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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欧宝体育-官方体育娱乐平台足球·篮球·电竞投注首选平台大常委会公报第8-10期
欧宝体育,欧宝体育app,欧宝娱乐,欧宝体育官网,足球投注平台,电竞下注,注册送彩金,欧宝足球下注,欧宝篮球盘口,欧宝电竞投注,体育投注平台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副主任翁鲁敏分别主持两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王建康、胡谟敦、王建社、俞雷和秘书长王霞惠及委员共45人出席会议。副市长卞吉安,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副院长黄贤宏,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副检察长沈海东,宁波海事法院院长陈惠明列席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9名市人大代表。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雅楠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德良所作的关于该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该条例草案将提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德良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及其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规划局局长王丽萍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宁波市地理信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地理信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信息资源,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民生。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制度,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发共享,规范开发利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抓紧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会议听取了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所作的有关免职议案的说明。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通过了市检察院有关免职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在会议结束前作了总结讲话,从以迎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以有效管用为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以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着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以严格依法办事为遵循,认真做好决定任免工作,以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为导向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以提升履职能力为关键不断强化常委会自身建设等六个方面通报了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并对做好明年的人大工作提出了要求。
2017年8月24—25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网全文刊登,发送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考虑到草案内容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草案起草小组实行“双组长”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王建社副主任和市政府卞吉安副市长任组长,这是人大立法史上第一次,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市政府对条例制定工作的重视。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三次“双组长”会议,对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作了多次、充分的沟通协调。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拟将草案提请明年年初召开的三次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建议,为保证人代会审议法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于11月20日——12月15日组织市人大代表进代表联络站就条例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其中包括28批市级领导干部代表带队进联络站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共接待市人大代表142名,群众代表169名,收到意见和建议1089条。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逐条梳理和研究,其中410条次意见予以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中,对提出的493条次工作建议将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未被采纳的意见将通过信函等形式予以反馈和解释。12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草案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最终目标。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草案第三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以社会保障为支撑的含义不太明确,建议修改;有的委员提出老年人概念不明确,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建议条例对此不再作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对养老服务的定义,建议将居家养老明确为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不同主体共同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模式,并根据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对具体内容作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草案第四条对居家养老服务原则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政府应当在居家养老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建议将“政府引导”修改为“政府主导”;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完全的市场运作会提高养老服务价格,不利于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高。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草案第五条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规定。不少市人大代表建议,要建立财政投入的增长机制;有的委员提出,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第六条对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部门列举不全,建议作统一表述;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作统一表述过于笼统,要突出重点部门。经研究,建议对直接相关的一些重点部门作列举,其他部门作统一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草案第八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和不少市人大代表均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单位,要明确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草案第九条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对高龄独居老年人要建立巡访制度,做好相关的记录;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情形还时有发生,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村(居)民委员会是自治性组织,条例不宜对其增加义务,“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表述过于宽泛,建议删除。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志愿服务、服务积分和时间储蓄银行作了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对服务积分和时间储蓄银行作具体规定。经研究,《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者办理意外保险已有具体规定,而时间储蓄银行我市目前没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建议形成一定的实践经验后,由政府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建议条例对相关内容不作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七条对养老服宣传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我市的“慈孝文化”非常有特色,建议体现在条例中;不少市人大代表提出,要倡导老年人建立合理的消费理念。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三章节标题“服务供给与保障”,建议在第二章节标题中增加“服务”两字,与第三章节标题相对应。
草案第十一条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专项规划要体现“医养结合”、“相对集中”等原则。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二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本条文是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和焦点。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社区配套用房的表述,容易造成实践中理解偏差,导致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无法落实;有的委员提出,区县(市)有的住宅小区规模比较小,建议对不足百户的住宅小区配建标准予以明确;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居家养老用房建设存在比较分散或者不利于老年人使用的情形;不少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老社区的老年人比例高,但居家养老用房配建标准低,建议提高;有的委员提出,居家养老用房的配建非常不容易,不能随意拆除。经研究,考虑到老社区地处中心城区,周边土地较紧张,配建难度较大,但相对的社会配套却较成熟,可以依靠社会配套作一定弥补,建议对老社区的配建标准不作修改,但明确社区内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可以适当提高配建标准。其他表述根据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三条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了规定。不少市人大代表提出,草案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容规定比较详尽,但是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定比较少,建议明确农村居家养老用房的配建标准。经研究,考虑到农村老年人居住较为分散、居户分离现象较普遍,各地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划定统一的配建标准,建议作原则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草案第十四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管理单位作了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权属性。经研究,考虑到服务用房产权属性比较复杂且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规定,建议对服务用房的产权不作规定,但明确管理主体。(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十五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设置条件作了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从便于老年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服务用房应当为“地上一层”;有的委员提出,有电梯服务用房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求过高。经研究,考虑到无电梯服务用房统一要求建立在“地上一层”,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建议不作具体表述,并根据委员的意见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十七条对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如何申请、如何简化审批流程等具体内容。经研究,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相关部门已出台了具体政策,条例无法一一列举,建议对相关内容作统一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作了具体规定。本条文也是广大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不少委员提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来确定养老服务项目”的表述不妥,会在实践中造成地区差别,引发新的不公平,内司委审议意见建议删去相关表述。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要明确享受的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目前失智老年人数量增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建议将失智老人也包括其中;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残疾人相关护理补贴政策要高于条例规定,建议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很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针对第四项规定提出了很多意见,包括: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不明确,含义不清,实践中难以落实;地方财政存在一定困难,政府应该保基本而不是采取普惠制;服务人员不足,难以具体落实到位;老年人的需求存在很大差异,建议采取现金或者服务券形式发放;老年人情况多样,有的因为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富裕不需要政府提供的,建议采取自愿申请形式;城乡差异较大,农村落实不了,建议不要作此规定;还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普惠面不够广泛,建议扩大到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经研究,考虑到本条文内容非常重要且涉及面广,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会议和常委会领导对此作了多次讨论研究。经研究,从回应我市广大老年人的期盼,更好地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发展,从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培育一批优质的服务人员,让我市老年人享受到更好更优质的养老服务的角度出发,同时兼顾现阶段我市财政收入情况,实践中老年人需求、地区发展、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有利于条例的有效落实等现状,建议修改为“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七十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此外,还根据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草案第二十三条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长期护理保障的含义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我市是长护险的试点城市,建议增加相关规定。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草案第三十条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的水、电、燃气费用优惠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这些是市场行为,建议不要作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有的区县(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目前可以享受的标准已经低于居民标准,建议作修改。经研究,考虑到《浙江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对此已作了相关的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要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有的委员提出,对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减免学费,对其他专业的学生是不公平的,建议删去相关规定。经研究,国务院日前已经取消了养老服务人员资格资质的许可规定,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对资格资质作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作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作了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这两个条文内容上存在重复,建议合并作统一规定。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草案第三十六条对全面评估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评估指标还应该包括社会满意度。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草案第三十九条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诚信档案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对服务人员也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在开展进联络站活动时,不少市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规定,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立法规范,草案修改稿不再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法律责任作重复表述,建议作统一、总括性的表述。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少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刑事责任,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经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违法行为已作了法律责任,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对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情形也作了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草案第四十四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建议对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草案第四十七条对条例相关的名词作了解释。有的委员建议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解释。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广大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还对草案有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
(2017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提出)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已经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第八次会议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8月下旬,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适应了新时期广播电视技术快速发展、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变化的形势,对保障广播设施的安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维护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先后在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召开座谈会,征求三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和电信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法工委与教科文卫工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法制办等就草案修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12月8日,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其调整对象为“有线广播电视”。现行条例对新出现的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等新事物、新技术已无法涵盖。同时,实践中也需要对有线广播电视之外的设施建设和管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职责强化、广播电视运营优化等作出规定。因此,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将现行条例名称修改为《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法制委会同教科文卫委研究认为,鉴于法规适用范围发生变化,修改现行条例名称是必要的,立法技术上可采用“废旧立新”的规范形式。
草案第一条对立法依据作了规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不是直接依据的上位法,可以包含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因此,建议删去有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传播广播电视节目活动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理顺该款同第一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之间的逻辑关系。经研究,考虑到该款内容已经被第一款中“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所涵盖,因此,建议删去。
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对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广播电视监测机构职责作了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经研究,为使法规符合中央正在开展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建议删去有关内容。第三款对有关部门职责作了规定。考虑到市政府设立的应急办公室不是独立的政府工作部门,建议删去有关内容。同时,考虑到镇(乡)人民政府在广播电视管理中承担了一定的职责,建议增加相关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三款)
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对市和县(市)有关部门确定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作了规定。经研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该项职能,因此,建议作适当修改。同时,考虑到统筹各类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建议增加规定“结合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及商用、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广播电视相关技术标准配套设置广播电视设施。”考虑到实践中除住宅小区应当配置广播电视设施外,其余建筑采用了建设单位与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协商配置广播电视设施方式,经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删去“商用、公共建筑”。(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草案第九条对工程建设时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作了规定。经研究,建议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实际情况,将第二款、第三款作适当修改。考虑到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对工程建设确需广播电视设施搬迁的内容已有相关规定,建议第四款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草案第十条列举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禁止性行为。经研究,建议删去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作规定的“倾倒含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和“随意附挂其他线路”行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十三条对建立应急广播体系以及经费保障作了规定。经研究,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2016〕20号)有关规定,增加应急广播体系的建设要求、服务方式等内容。同时,增加应急广播载体的有关表述,相应删去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五项“应急广播体系”的定义。此外,考虑到目前存在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承担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经费的情形,因此,建议有关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对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信息发布相关职责作了规定。经研究,考虑到应急办不是独立的政府工作部门,建议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情况,对管理主体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考虑到法规仅对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调整,因此,建议在相关条文中明确“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限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草案第十六条对鼓励和支持相关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等作了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经研究,为使该规定与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等法规、规定保持一致,既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又符合国家对意识形态领域严格监管的需要,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禁止播放虚假、违法广告”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研究,考虑到广告法、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相关具体行为已有处罚规定,建议不作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考虑到广播电视监测在监督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参考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对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广播电视监测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充实。(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不得强迫用户购买高清机顶盒等终端设备,不得强迫用户购买付费频道等增值服务。”考虑到该款设置目的是保障用户的基本收视权益,经研究,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草案第二十五条对保障社会公众免费收看中央和本省、市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作了规定。根据教科文卫委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国家关于设立电视台的要求,建议增加有关保障社会公众免费收看“所在地县级电视台第一套节目”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有线数字电视收费作了规定。经研究,考虑到2015年发布的浙江省定价目录已将“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纳入,因此,建议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作相应修改。考虑到目前减免费用不完全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根据市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删去有关规定。实践中,减免费用按照规定由政府财政和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承担。(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我市广播电视管理中不存在收取设备押金、保证金的情况,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八条有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议依照《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法律责任设置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调整处罚幅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节目的法律责任。考虑到相关行为宜由国家统一界定,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活动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已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且规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建议删去。实践中,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适用相关规章的规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定义基础上,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作出界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的其他相关内容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关于《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本次会议于26日上午分别对《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总体上看,两个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6日中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配套设置广播电视设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有的住宅小区包含办公、商业用房,同时考虑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二款)
(二)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公有资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有的委员建议将“非公有资本”修改为“各类社会资本”,考虑到《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已有相关表述,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结合《关于制定宁波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议增加“免费提供基本型机顶盒”的有关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有关 “三网融合”的内容。考虑到目前国家正在推进“三网融合”相关改革,有关政策还在探索中。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一)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对居家养老服务定义和具体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生活照料服务还应该包括助行;有的委员提出,临终关怀非常重要,建议恢复。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第三条)
(二)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是否涉及行政许可。经研究,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主要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作评估,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八条第一款)
(三)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居(村)民委员会从事了大量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议增加相关工作人员。经研究,考虑到居(村)民委员会为自治性组织,人员编制不属于公务人员,法规对此不宜作规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表述作修改。(草案第九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对志愿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志愿者权利的规定。经研究,《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已经对志愿者权利作了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十条)
(五)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已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明确不足百户已建成小区的最低配建标准。经研究,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用房配建是以社区为单位统筹配建的,建议不作修改。(草案第十三条)
(六)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配置作了不同的表述,建议统一。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
(七)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房屋建设用地权属、建设主体等确定所有权和管理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所有权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十五条)
(八)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评估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款规定与第三十四条规定存在重复,建议修改。经研究,本条规定的评估主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评估,第三十四条则是对居家服务用房、绩效、社会满意度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侧重点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委员的意见作进一步明确。(草案第二十三条)
(九)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也要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第三十一条)
(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企业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平台建设比较红火,也要做好规范工作。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十三条)
(十一)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对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地方标准的制定权限在省级,建议修改。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十五条)
(十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对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国家已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设立作了明确规定,建议草案不要作表述。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十六条)
(十三)草案修改稿第五章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按照立法规范,已经设立了总括条款作统一规定,建议不作修改。(草案第三十九条)
(十四)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对未按照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和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城乡规划法已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草案不要作规定。经研究,建议删去相关内容。(草案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两个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适当修改。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市规划局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201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地理信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信息资源,是与经济社会、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数据资产。针对地理信息管理开展地方立法,意义重大,非常必要。一是积极应对城市发展的内在需要。地理信息资源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由于标准不统一、重复建设严重、资源共享不足等原因,地理信息资源的有效供给能力不足,公共服务水平不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制度。二是有效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猛,预计到2021年国内总产值或将超过2万亿元,我市也于今年出台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但我市目前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水平较低,为了促进地理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制度。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重要决策指示和上位法律法规精神的需要。《测绘法》提出“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习提出“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作为大数据整合共享的空间基础设施,地理信息资源迫切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因此,本市以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为突破口,制定《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条例于2016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调研项目,2017年被列入审议预备项目后转为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等四个部门全程参与。市规划局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起草小组,聘请了3名法律专家担任顾问。起草小组调研了重庆、贵阳等10余个城市的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和产业发展情况,组织2次部门意见征集,先后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2次书面征求了国家和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武汉大学、宁波大学等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专家学者意见。10月31日,向市政府上报了《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查,11月1日起,2次书面征求市级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意见;在市政府、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发布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分别在慈溪市、宁海县、江北区和市本级组织召开座谈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专题协调,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12月4日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作为全国第一个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提出了一些新思路、新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界定了地理信息资源的概念;二是厘清了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中的责任边界;三是建立了“统筹计划、分头建设”的资源建设体系;四是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了遥感影像统筹采集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建设制度;五是规定了地理信息资源统一汇聚制度;六是提出编制地理信息产业规划、设立产业基金等;七是明确地理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跟踪追溯机制等。
《条例(草案)》全文共30条,包括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体制、资源建设、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安全保护和法律责任等。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地理信息资源的定义作出规定,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采用了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武汉大学、宁波大学等部分专家学者分析、论证的结论,即地理信息资源,是指地理空间位置及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联的自然、经济、人文等地理信息的集合,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对什么是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专题地理信息资源作了补充定义。
按照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中的职责;第五条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题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针对本市当前存在的地理信息资源数据重复采集、标准不一、共享困难、开发利用难有作为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至第十条对强化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基础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各政务部门应当采集的信息资源。(二)政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目录制定本部门的地理信息资源年度采集计划,规范地理信息资源数据采集秩序。(三)除部分特殊情况外,航空航天遥感数据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采集。(四)政务部门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地理信息资源的,不得违反规定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五)政务部门采集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及时归集到本级政府共享平台。
为推动政务部门在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一)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使用地理信息资源的,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获取。(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其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四)有关政务部门推动实施地理信息资源应用示范工程,为决策提供参考和服务。
为了正确处理地理信息数据保密与开发应用的关系,《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一)组织编制基础或者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并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二)在遵循数据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开放地理信息资源数据。(三)编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规划目标、方向。(四)设立地理信息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五)鼓励和支持“校研企”联合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六)建立完善地理信息市场、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制度。(七)实行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用信息管理。
按照“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原则,《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开发利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保护主体责任。(二)政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三)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安全防护监控管理和容灾备份等管理制度。(四)获取、开发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地理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新的义务,所以未创设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仅在第二十八条作了转致规定。对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草案)》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九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宁波市地理信息共享促进条例》为今年的审议预备项目。今年10月,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提出的相关建议,决定将条例更名为《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并由审议预备项目调整为审议项目。在调研论证和起草过程中,我委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先后成立了立法调研组和条例起草指导小组,组织召开和参加多次座谈会,梳理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讨要立法解决的重要问题,推进各方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的权责、机制和方式等方面形成原则性共识。
12月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11日,我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党的十九大把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近日,中央又明确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要融合发展,把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作为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建设数字中国的主攻方向。地理信息资源是重要的数据资源,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飞速发展,地理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极大拓展,在经济建设、城市治理和群众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日益突出。同时,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日新月异,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受制于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渠道不够畅通、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水平较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不高等因素,导致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相对落后。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都对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省还制定了一些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但从实施效果看,已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宏观,难以有效保障、规范、引导我市地理信息资源高水平地管理和应用。
综上,我委研究认为,通过地方立法从体制机制上,防止信息资源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打破信息孤岛,完善共建共享;保证信息安全,规范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都是十分必要的。
委员们指出法律概念应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统一性,明确“地理信息资源”的概念是整部条例草案的制定基础,草案中没有清楚表述同“政务信息”这一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地理信息资源的法律概念,明确其内涵、外延和范围,厘清地理信息资源同政务信息等其他相近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和边界,必要时可以在条例文本后附上本条例所涉用语的名词解释。
另外,“政务部门”的概念,虽引用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同时条例草案中又多处提到“有关政务部门”,“有关”的指向不够明确、分类不够清楚,有时指代政府行政部门,有时又指代信息采集机构,容易造成理解分歧,建议直接明确责任部门,清晰表述,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对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的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作出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管理应是围绕组织目标,开展计划、决策、实施、评估的系统过程,条例草案中对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规定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明确地理信息资源平台同政务信息平台间的关系,理顺牵头部门(规划局)与其他职能部门(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委、公安、工商等)之间统筹、协同、衔接机制,完善平台管理、目录管理、计划编制审核等方式,强化管理对于信息资源应用的保障和促进功能。
条例草案中第6条至第11条以建立目录的方式对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作了规定,目的在于防止资源的重复采集。委员们提出,信息数据的共建共享需要多部门配合协调,条例草案中对共建共享这部分的规定可以更加细化,增加义务性条款的设置,提高条例的可行性。另外委员们也提出对于条例草案中目录的开放程度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建议采用清单式的目录形式,加强数据共享的强制性,明确可以开放共享的目录清单,并通过目录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1.在条例草案文本中,关于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促进方面的内容所占篇幅较多,管理和开发所占篇幅小,且管理方面的规定缺乏实质性内容,在实践性和操作性方面较差,不符合条例更名的本意,也不利于条例的实施。建议加强这两方面的内容,如强化数据更新的强制性,增设采集更新的条款。
2.目前条例草案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只有一条规定,比较单薄,且缺乏一定的刚性,建议充实增加有关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补充相关政务部门的法律责任。
3.条例草案中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过于繁冗,实质性内容较少,建议压缩精简。
作为全国首部规范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条例,条例草案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在满足上位法规定的同时,还要突出宁波地方特色,立足于解决宁波市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以体现地方立法价值。
部分委员指出,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的语言表述中,式倡导性语言色彩重,建议语言表述应该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使用法言法语,力求言简意赅。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开展了对《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市是国内较早对殡葬管理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2002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10月31日,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采用了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了市法学会开展专业评估,并出具立法后评估报告。今年4月,法工委、内司工委、市民政局和市法学会对立法后评估的调研重点、调研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对接。其后,法工委与市法学会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程序方法、评估效果以及实施评估期限等,5月,法工委发出《关于开展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在市人大网站开设专栏,在宁波人大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出通告,公开、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情况和条款内容的意见,并通过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发送通知,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评估意见和建议。5月中旬开始,市民政局组织了本系统的《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市法学会成立了评估小组,在法工委、内司工委和有关方面支持、协助下,采用问卷调查、查询档案、专题座谈、专项论证、实地走访等多种评估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8月,市法学会向法工委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并于12月8日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制委全体会议讨论,会后,根据法制委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报告又作了适当修改。12月中旬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修改后的第三方评估报告附后)
法工委对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并征询了市民政局的意见。我们认为,《条例》的实施推进了我市殡葬管理水平,使殡葬改革得以深化,有效的保护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制定后,建设了一批殡葬设施,有效的推进了我市殡葬信息化建设,殡仪馆规范化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建设得到加强,殡葬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公墓升级得到各界认可,同时公墓绿化行动成效突出,海葬工作也得到稳步推进,生态墓地和骨灰存放处建设取得新进展。但《条例》在实施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问题需要解决,如《条例》本身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尚需衔接、服务理念体现不够充分、殡葬基础设施范围较窄、部分条款和概念不够清晰等问题,此外,宣传力度相对不足、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日常监管存在缺位、相关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等问题,阻碍了殡葬管理改革水平的提升。自2003年《条例》实施以后,国家出台了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分别规范了公墓规划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置,但《条例》至今尚未做相应修改,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建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实际,结合《条例》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情况,吸收外地立法经验,针对评估报告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就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重要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提出进一步的系统性、权威性意见,为《条例》的修改工作营造良好条件。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开展了对《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0月28日经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对于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面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规划理念的不断更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部分修改以及去年我市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实践。为此,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通过对《条例》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系统梳理《条例》存在的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款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和修改《条例》的对策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启动立法修改程序提供参考依据。
2017年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立法咨询专家等发出《关于开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法规实施主管部门自查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委托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开展专业评估,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程序和方法等,同时,在宁波人大网开设立法后评估专栏,广泛征集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以及立法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方评估机构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在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下,采用文献查阅、专题座谈、专项论证、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多种调研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广泛听取和征集各方面意见。期间,还分别赴鄞州、海曙、慈溪等地进行实地专访座谈,深入了解《条例》的具体实施情况,认真听取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也在本市规划系统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评估调研活动,并于7月底将自查评估报告报送法工委。在此基础上,9月上旬,第三方评估机构向法工委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并于12月8 日将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会后,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报告又作了适当修改。12月中旬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修改后的第三方评估报告附后)
根据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认为,《条例》设置的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编制、实施、修改、监督等方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制度保障,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有关部门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也比较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应调整和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规划理念不断更新,城乡规划工作深化改革,城乡规划实践中暴露出的“多规”冲突、权责不清、执法困难等问题,使得《条例》部分制度设计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有待修改与完善,以便充分发挥立法对城乡规划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因此,建议将《条例》的修改列入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针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就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重要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以及启动正式立法程序等提出进一步的系统性、权威性意见,保障法规修改的质量和实效。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要求,市政府专题作了研究部署,对审议意见提到的各项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整改。现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下半年,在错综复杂的发展环境下,我市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开展“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抓落实专项行动,统筹抓好稳增长、转方式、促改革、惠民生、保稳定等各项重点任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延续了上半年“稳中有进、进中向好”态势,前三季度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3%,高于全国全省,其中一、二、三产分别增长1.8%、8.1%和9%;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增长7.8%。1-10月,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58.5亿元,增长13.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375.1亿元,增长6.7%;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61.4亿元,增长8.3%;外贸进出口总额6168.6亿元,增长22.4%,其中出口4067.3亿元,增长14.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处于101.8%的低位。
一是谋划创建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综试区获得省政府批复,总体方案印发实施,目前正向国务院申报。同时,召开综试区创建工作动员大会,研究制定综试区近期创建方案,积极推进四大开放试验平台、六大双向合作工程、50项具体事项建设,“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初步方案已经商务部原则同意。二是扎实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推进落实“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若干意见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等相关政策,大力实施智能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制订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实施方案和加快促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启动实施“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拟每年安排2亿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前三季度,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规上工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5.2%、11.5%、11.3%,均高于全市规上工业平均水平。三是加快服务业转型发展。发布《关于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宁波建设更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港航物流服务中心行动纲要》及年度实施方案,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前三季度,商务服务业、租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业增加值分别增长38.3%、11.3%和17.1%。加快推进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前三季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408.2亿元,其中出口362.6亿元,进口45.6亿元,分别增长126%和30%。四是着力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深入实施《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浙东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已签报国务院审核,鄞州区、中科院材料所列入第二批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打造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进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建设,1-10月,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647家,认定市级众创空间53家,科技企业孵化器27家,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宁波分院、宁波国际技术创新中心成功落户。落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宁波慧谷、慈溪华东轻纺城成为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一是强化重大项目谋划。编制《2017年宁波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共列入项目147个,总投资3225.8亿元,其中21个项目列入红绿灯监管体系,总投资654.8亿元。制定出台《宁波市有效投资攻坚战(2017-2019)实施方案》,推进实施8项主要工作举措和4方面保障措施,着力破解重大项目前期、审批、落地及推进中的瓶颈。启动开展特大型重点项目谋划思路及推进举措研究。二是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进“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抓落实专项行动,市级100个攻坚项目中有94个项目基本按计划推进,其中实施类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352.3亿元,沪嘉甬铁路、吉利汽车、通航产业示范区、宁南贸易物流区等一批重大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1-10月,累计完成投资1173亿元,为年度计划的83%。两批全省集中开工项目进展顺利,第一批88个项目完成投资176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89%,第二批55个项目全部开工建设。三是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起草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0月,民间投资增长16.1%。启动《宁波市PPP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印发2017年PPP项目计划,共安排项目170个,总投资3955.4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3136.3亿元,其中签约项目54个,已累计引入社会资本1137亿元,其中,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与社会资本成功签订PPP项目投资协议,宁波世行厨余厂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四是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全面对接“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和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出台鼓励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全力抓好浙商、甬商回归等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1-10月,全市实际利用外资33.8亿美元;国内招商引资项目579个,实际到位资金919.8亿元,增长15.5%,其中浙商回归项目443个,实到资金568.1亿元。
一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分三批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市、县两级提前实现省定年底前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基本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加快市、县两级一窗“统一受理”平台开发建设,目前“统一受理”平台全面启用,实现了8个省级部门、9个市级部门自建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双向互通。二是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累计完成94家企业的熔炼工艺设备淘汰,占原有不锈钢企业总数的97%,淘汰落后产能151万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全市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长20.7%,商品住宅存量消化周期在合理区间。推进金融领域去杠杆,10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2.12%,比上半年下降0.25个百分点,不良率创近三年新低。落实企业降本增效,全年在价格政策上可减轻企业负担约23亿元。三是强化企业精准服务。制定出台《关于发挥服务市场主体职能努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若干意见》。加大对外贸企业综合服务水平,深化外资服务月、外贸企业走访活动,做好企业通关便利化、降低口岸费用等工作。着力破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等难题,前三季度银行加权平均利率5.4%,与年初基本持平。拓宽直接融资渠道,1-10月,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14家,其中境外1家,新三板新增24家。四是有序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在实施第一批61家市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脱钩试点,确保完成全年152家市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任务。
一是着力维护金融秩序。部署落实属地金融维稳责任,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攻坚行动,全面排查困难企业,建立分类帮扶企业名单,有效处置企业“两链”风险。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持续做好非现场监测预警,同时核查247家重点机构并形成“一企一档”管理档案,建立“名单制”管理责任清单。二是强化社会民生保障。积极稳定就业,前三季度,全市就业登记人数344.1万人,增长7.4%,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2%的低位;扎实推进社保参保扩面工作,全市户籍人口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4.3%和98.66%,位列全省第一、第二位;着力提升居民收入,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43066元和25495元,均增长7.8%。市政府20个民生实事工程项目推进顺利,绝大多数项目达到进度要求。三是大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健康宁波建设,制定《健康宁波2030行动纲要》,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级首批示范城市;稳步推进“互联网+”健康服务,共建成44家远程医疗服务中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市66%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26%的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中民办占比49%。图书馆新馆完成主体建设,艺术剧院(凤凰剧场)改造项目投入使用,浙江大学“五位一体”宁波校区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四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安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能源、交通、建筑等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2017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改进意见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现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依法依规组织收入。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环境,坚持依法征收,坚决防止收取“过头税”。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扎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出联合办税服务站等多项便民措施,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推进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试点扩面,规范各类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1-11月份,全市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06.61亿元,同比增长11.5%,预计全年可完成预算目标任务。
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降费各项措施,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取消或停征城市公用附加等2项政府性基金和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1项行政性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提升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全力推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制造2025”试点城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提升产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强化财政资金统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2018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按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修订出台市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减少各类财政资金沉淀。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向民生等重点领域倾斜,1-11月份全市民生支出占比达到75.3%,民生福祉持续提升。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厉行节约有关要求,2017年按不低于5%的幅度压减一般性支出,1-11月份全市“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3%。
加强预算执行监管。落实预算执行的部门主体责任,建立部门预算编制执行量化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功能,研究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推进财政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人大、审计等部门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市人大推进实施预算联网监督。
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规范绩效目标申报,扩大绩效评价范围,2018年每个市级预算部门原则上至少有一个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行第三方评价方式,建立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各项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制定出台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启动项目库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完善预决算信息公开机制,推进公开范围全覆盖、公开内容更细化,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推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严格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两套科目,分别编制2018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
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制定出台宁波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强化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组织推动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工作,清理整改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夯实债务管理基础。妥善处理存量政府债务,2017年全市组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80.1亿元置换存量债务,降低政府融资成本。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市政府组织市编委办、市府办、市审管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改进意见和措施,着力推进改革落到实处。现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10月13日,市委召开“最多跑一次”改革专题学习研讨会议,要求把“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坚定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10月20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视频会议,对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目标进行了再明确,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行了再部署。“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抓落实专项行动也将“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由宋越舜常务副市长牵头负责,成立了小分队,并坚持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改革的具体办法和举措。
为继续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10月中旬,印发了《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9号),并对年内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市政府还及时调整充实了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积极落实“一把手工程”要求,明确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做到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为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区县(市)全部落实政府常务副职兼任行政服务中心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好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重构办事流程等改革重点难点问题。
同时,市“跑改办”,下发《关于成立宁波市“最多跑一次”改革专项工作组的通知》,成立了综合协调、业务推进、信息保障三个专项工作组,进一步建立健全“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网络,强化协调沟通机制。市级各部门积极加强“最多跑一次”改革人员力量保障,抽调熟悉行政体制改革、审批业务、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专班,集中精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8月底,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的通知》,市县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培训方案,加快推进窗口受理人员从“单一受理”向“综合受理”转变,后台办理人员从“单一部门办理”向“多部门协同办理”转变,基层网格员从“单一网格员”向“全科网格员”转变;并通过加强培训,进一步提升各级各部门审批处(科)室负责人、审批代办员等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办事效率和能力素养。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后,我市结合《审议意见》和省、市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整合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的“业务流”和“信息流”,着力突破一批难点、打通一批堵点、破除一批痛点,扎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一是梳理规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到目前为止,我市共梳理公布了三批“最多跑一次”事项,市本级合计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1413项,占相关部门在用办事事项总数的87.5%;区县(市)平均800项左右,占比达到84.2%。市县两级均提前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今年年底之前达到80%以上的目标。同时,对照省级公布的《系统指导目录》、部门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积极开展“最多跑一次”事项比对规范工作,统一事项名称、主项子项拆分、办事流程等要素。由市审管办牵头,围绕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完成一项投资”的需求,在原有28个行业联合审批标准的基础上,对一个部门多个事项、多个部门一个事项、多个部门多个事项等进行深度整合,积极探索拓展民办医疗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副食品商店等行业的联合审批标准。
二是简化优化事项办理标准清单。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重新编制、修订办理标准,完善办事指南,以清单化的形式逐一明确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办理程序和容缺条件等,对原来存在的兜底条款和模糊性表述,能取消的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的按照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要求作了进一步说明。认真落实“减层级、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减办事期限。对于原来要求提供的各类证明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材料进行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三是着力拓展“全城通办”事项清单。推行市域范围内无差异的“全城通办”服务,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距离更近、时间更短。坚持需求导向,分析查找办理量较大且有全城办理需求的审批服务事项,利用网络、自助终端、邮政快递等手段,按照“就近就便受理申请,审批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批件快递送达”的模式,梳理确认近期可实现市县两级通办、区县(市)之间通办、全域通办的事项,最大程度地便民利企。目前,市级33个部门共梳理汇总了378项“全城通办”事项,并于8月底和10月底分两批向社会公布并正式实施。
一是加快升级政务服务网平台。8月底,全市统一受理平台已全面启用,初步实现审批类事项统一受理。我市还在政务服务网开设了“一事联办”版块,如“开设境外电视”审批就已实现了文广和国安“一事联办”功能。稳步推进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完成了“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与省网快递送达平台的联调测试。
二是强化数据共享。根据省政府顶层设计,积极做好数据整合共享和系统优化工作,开展数据资源需求梳理确认工作,推进自建数据交换系统接入省交换平台,利用省数据中心平台开放的数据资源,在省办事材料共享库以及电子证照、电子文件、电子印章、网上公共支付平台等应用的支撑下,群众仅需将办事所需的各类证件、材料“一次递交”,即可通过“统一受理”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共享利用,改善群众办“一件事”重复递交材料的问题。
三是强化一体化网上服务机制。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积极打通“统一受理”平台与市级自建审批系统的数据壁垒,并进一步做到“表单连通、业务流通”,截至12月6日已完成了涉及15家市级单位25个系统173个事项。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体系,建设全市一体化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利用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推动更多便民服务事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移动客户端办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自建审批系统表单电子化工作,按照“多表合一,一表多拆”的思路,通过“一表式”填报、一套材料上传、全程数据共享等便捷化体验,提高群众网上申报比率。
一是着力优化行政服务中心平台。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在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主平台作用,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在将各部门行政审批权力集中到行政审批处(科)室的基础上,再将行政审批处(科)室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保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审批权限落实到位。推进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应纳尽纳”,目前,除涉及保密、民族宗教、大型机械外,市级部门事项进驻率达到95%左右,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一个门”,基本就能把事情办成。同时,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对各部门进驻人员的统一领导、考核评价、监管管理等制度。
二是建立“受办分离”机制。明确“统一受理”平台是全市办事服务线上线下唯一的受理入口,形成了“统一受理”平台受理、部门业务系统办理的“受办分离”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各部门依托“统一受理”平台开展协同审批、并联审批、联动审批、联合踏勘等工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信息流”的整合优化。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综合受理区的功能设置,由牵头部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编制实施相关权力运行规程,不断优化各环节的流程和运作方式,基本实现了“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新模式。
三是建立政务办事配套制度。对照《浙江省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要求,统一明确了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作模式、管理机制等,坚持做到无差异化服务。同时,围绕硬件设施、人力资源、服务受理、服务指南、监督考核。